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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63號 原   告 金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憲明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