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楊國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宏勳即鴻達家具行、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