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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484號 原   告 楊國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勳即鴻達家具行、甫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