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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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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3號 原   告 上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山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被   告 漢神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義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72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