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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葉丁宗       黃啟晉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董藝展 住臺北市○○路○段○○號1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周光臺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5,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