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潘璘婷
葉丁宗
黃啟晉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董藝展 住臺北市○○路○段○○號13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翔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周光臺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5,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