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55號
原 告 羅立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假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