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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天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雪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榮、張美珍、張秀梅間請求返還溢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觀原告起 訴狀所載,其係請求被告張錦榮、張美珍、張秀梅應各給付新臺 幣(下同)4X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然因「4X元」係不確定之數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