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天駿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雪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錦榮、張美珍、張秀梅間請求返還溢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惟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觀原告
起
訴狀所載,其係請求被告張錦榮、張美珍、張秀梅應各給付新臺
幣(下同)4X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然因「4X元」係不確定之數額
,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查報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