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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壯豐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 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