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壯豐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捌
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