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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