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03號
原 告 呈境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世賢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沐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貳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