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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16號 原   告 北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應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