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石人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