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石人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洋明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