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民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振源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21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