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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民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振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21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