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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21號 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鍊岸 被   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