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21號
原 告 達步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鍊岸
被 告 蔡秀玫即晁陞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