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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智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紀香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