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昭智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鄭皓軒律師
胡書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紀香妃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