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錦福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
律師
被 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豫漳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
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5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備位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聲明之金額 356,000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