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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2號 原   告 嘉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福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被   告 禾磊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豫漳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356,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 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5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較高之先位聲明之金額 356,000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