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景泰遊覽交通有限公司間請
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玖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