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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償還票據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77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泰遊覽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票據利益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玖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