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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7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檍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雲桐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