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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95號 原   告 嗅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郁文 被   告 博全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健 被   告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