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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補習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01號 原   告 黃浣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 英國際語文補習班公館分校間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 8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