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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86號 原   告 南洲交通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被   告 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柒仟零柒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