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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可易家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又銓 訴訟代理人 丁昱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