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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16號 原   告 上能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佰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藝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