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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林佾儒 訴訟代理人 王淑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7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