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60號
原 告 林佾儒
訴訟
代理人 王淑菁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萊爾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
7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則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