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原 告 陳麗美
林又崙
被 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
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