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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8 年度北補字第 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87號 原   告 陳麗美       林又崙 被   告 勇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