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五花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0,285元(計算式:老年年金差額2萬8,545元+薪資111萬5,081元+福利損失3萬5,417元+慰撫金1萬6,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5,242元=120萬0,285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9,468元,
惟其中薪資111萬5,081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之半數即9,066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0,402元(計算式:1萬9,468元-9,066元=1萬0,4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