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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司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明日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帳款調 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1,487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