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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司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立陶宛商UAB Biotechnologines farmacijos cent       ras Biotechpharma 法定代理人 Vladas Algirdas Bumelis 代 理 人 周志雯律師       劉昱劭律師       游淑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控基因疫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報酬 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美金721,494元,依本件收文日民國 108年12月27日之美金即期匯率1:30.13計算,折算新臺幣為 21,738,614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