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集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顯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恢復合約等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
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
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