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470號
聲 請 人 鼎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鹿島/大陸聯合
承攬大安工事所間聲請工程合約爭議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
被告「鹿島/大陸聯合承攬大安工事所」之組織型態、正確名稱,並檢附被告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 由
一、
按訴狀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鹿島/大陸聯合承攬大安工事所給付新臺幣2,327,838元
云云,
惟未據提出被告鹿島/大陸聯合承攬大安工事所之正確名稱、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組織)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