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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司調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高婕綾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款項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8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4 日寄存送達於新莊中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 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