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高婕綾
上列
聲請人就其與
相對人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款項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8日以109年度北司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14
日寄存送達於新莊中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聲
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
可憑,依
首
揭規定,其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