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國王車訊媒體有限公司
黃敏綺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間關於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
本件調解,未表明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及其
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欣麒創意有限公司之實際編輯網站員工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至今尚未陳報,此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得憑,故該部分聲請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