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國士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訴訟代理人 簡哲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