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國士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麗蓉
訴訟代理人 簡哲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1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