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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058號 原   告 溫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陳報被繼承人林娩英之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並補正其他繼承人 同意原告單獨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或其他繼承人同意追加為原告 一同起訴,並經其他繼承人親自簽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 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 體之同意,為同法第828第3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 831條規定,於公同共有債權準用之。故繼承人因繼承而取 得之遺產,乃公同共有債權,如由公同共有人即繼承人中之 一人或數人就此項債權為訴訟上之請求時,自須得其他繼承 人全體之同意,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被繼承人林娩英生前於民國108 年5月8日與被告公司簽訂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下稱系爭契 約),嗣林娩英因不可抗力事由於108年7月12日告知被告公 司解除系爭契約,然被告公司尚未返還旅遊價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4,000元(含訂金20,000元及機票票款14,000元, 下稱系爭債權)。於林娩英死亡後,原告為林娩英之繼承人 之一,繼承林娩英對被告之系爭債權,接諸上開法律規定及 說明,本件原告係就公同共有之債權而為訴訟上之請求,是 應由除原告以外之其他繼承人全體之同意或一同起訴,始能 謂當事人適格無欠缺。惟原告僅以原告一人名義提起本件訴 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他繼承人同意 原告單獨提起本件訴訟之證明或其他繼承人同意追加為原告 一同起訴,並經其他繼承人親自簽章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