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東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倪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璐熙國際有限公
司大安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璐熙國際有限公司大安分
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貳佰參拾柒元,應繳
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