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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清潔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1165號 原   告 東利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倪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潔費事件,曾聲請被告璐熙國際有限公   司大安分公司支付命令被告璐熙國際有限公司大安分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仟貳佰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