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150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艾菲爾德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玖仟捌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