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20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佳榮即林呈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站前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通知限期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