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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27號
原      告  信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欣 
訴訟代理人  黃建峰 
被      告  廣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零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 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