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2537號
原 告 百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傳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號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