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022號
原 告 沈氏藝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張清閔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現於法務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印刷
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肆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被告法定代理人具狀表明不願
提解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印製遠東航空機上誌2019年11、12月份印刷品,印刷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90,450元。原告依約印刷完成後,將印刷成品分別送交被告指定之處所,
詎被告未依約付款,經原告寄發
存證信函並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
民法第50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450元(見本院卷第59頁)。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送取貨派車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及新北市土城貨饒郵局第40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
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狀亦未表明具體答辯理由,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