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3249號
原 告 松帆交通有限公司
原 告 江明祥
前 列 共同
被 告 陳嬿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小額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436 條之23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8日送達原告之
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
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
可佐,應認其訴為不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