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3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信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4488元部分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萬448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