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43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大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