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43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吊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4345號
原      告  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玲 
訴訟代理人  莊淑芬 
被      告  閎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昌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