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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4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原 告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哲
被 告 張傳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