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陳盈璇
被 告 相楹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錦松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公司
變更登記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