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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陳盈璇 被   告 相楹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松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公司 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