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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4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原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建文
被      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岱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6,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小額訴訟程序。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為臺中市大肚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