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4794號
原 告 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頭家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
準用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86,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本件
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為臺中市大肚區,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是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