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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4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936號
原      告  得林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彬 
被      告  仁美愛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浜島貴仁
訴訟代理人  楊璥瑜 
            宋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