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小字第4979號
原 告 羅馬儷都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林楊寶鳳
林憶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
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違背同法第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21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前案),以
被告林楊寶鳳占用共有土地搭建建物出租,及於民國106年間擅自將原告管理之羅馬儷都大廈區分
所有權人共有外牆出租予
本件被告萬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設置廣告之用,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中占用共有土地部分請求新臺幣(下同)91萬6,964元,出租外牆部分請求15萬元,前經本院於109年9月10日以108年度訴字第4219號民事判決(下稱4219號判決),認定原告未能舉證被告林楊寶鳳就出租外牆部分確實因此獲有租金或利益,其請求15萬元之不當得利,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因原告未對於前案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
上訴,此部分業已確定,而被告林楊寶鳳對於前案判決關於占用共有土地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46號審理中
等情,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事件
電子卷證查明
無訛,並有4219號判決可查。本件原告再於109年9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林楊寶鳳應返還不當得利10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
訴訟標的與前案就出租共有外牆之請求部分均相同,有本件
起訴狀(卷第9至19頁)及上開4219號事件起訴狀(卷第213至216頁)
可稽,足見本件原告係就與被告間已起訴之事件,於前案一審訴訟繫屬中,
重複起訴,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本件起訴顯然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違反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
非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原告雖主張其於前案審理中已撤回此部分請求
云云(卷第11頁),然觀之前案卷證,並無原告撤回此部分請求之書狀或
言詞辯論筆錄,是其上開主張,自非可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