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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9 年度北小字第 5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54號
原      告  高星活動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美香 
被      告  卷田直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居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6,有被告之銀行開戶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