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碧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誠工程有限公司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