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北簡字第10518號
原 告 忠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中壢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憑,又本件票據付款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此有支票3紙在卷可憑,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票據付款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